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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民國108年5月23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514號

訂定「核定事業單位僱用每月工資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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